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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道路交通管理通告(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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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道路交通管理通告 篇1

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关于加强三环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通告

加强道路交通管理通告(精选5篇)

为了维护城区三环路的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提高城市快速路的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告如下:一、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三环路从事非交通活动;因工程建设确需临时、挖掘道路的,必须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按规范设置交通安全警示设施后,方可施工。二、机动车辆必须严格按照交通信号划分得车道和规定得速度通行,严禁逆行、倒车、在车行道内停放车辆。因机动车辆发生故障等原因确实无法移动得,必须立即开启车辆危险报警闪光灯,报告交通民警,并在距来车方向150米以外设置危险警示标志,驾乘人员应当迅速离开车行道。三、非机动车、行人必须各行其道。横过车行道应当从人行过街天桥等过街设施通过。四、禁止低速载货汽车(原四轮农用运输车)、载运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车辆、拖拉机、三轮摩托车在三环路主道和三环路辅道通行。五、禁止教练车、摩托车在三环路主道上通行;教练车在三环路(含辅道)以内的城区道路上不得从事教练活动。六、遇有雾、雨、雪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驾驶人必须按规定开启灯光装置,减速通行,同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提倡机动车驾驶人在三环路上开启车辆近光灯通行。七、违反交通信号及本通告第一条至第六条第一款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纠正,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对交通违法行为人可给予警告、罚款、吊销驾驶证处罚,并实施交通违法累积记分管理;阻碍公安交通民警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八、本通告自20xx年七月十九日起施行,过去本局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适用本通告。

20xx年七月九日

加强道路交通管理通告 篇2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道路违法停车规范管理的通 告

为切实加强城区道路机动车(含摩托车)违法停放的管理工作,确保城区道路畅通、市容整洁有序,为市民营造一个宜居的生活环境。特向社会通告如下:

一、定于20xx年2月1日起,公安交警部门与城管执法部门联合开展城区道路违法停车集中整治行动,包括对违反规定停放的机动车进行劝离、抄牌、查处、以及对严重阻碍交通的违法车辆进行强制拖离等工作。

二、整治及管理范围包括人民路、珠泉路、中华路、禾仓路、金田路、晋屏大道、嘉禾大道、建设路、体育路等路段的机动车道和人行道。

三、通过整治形成常态后,对城区道路违反规定停放的机动车进行劝离、抄牌、查处等工作由公安交警部门委托城管执法部门行使。

四、被查处的违法车辆自接到处罚通知七个工作日内到城管执法部门接受处理;七个工作日内未接受处理的,城管执法部门将违法停车案件移送交警部门统一录入交警处罚平台,由交警部门负责处理。

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违反规定停放车辆处人民币一百元罚款。强制拖离现场的违法车辆统一停放于城南停车场,不收取拖车和停车产生的费用。

六、望广大市民自觉遵守,将机动车按规定停放。

嘉禾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嘉禾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xx 年1 月20 日

加强道路交通管理通告 篇3

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通告

为全力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努力营造安全、畅通、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助力平安内蒙古建设,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决定进一步加强我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并通告如下。

一、严厉查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严查饮酒(醉酒)驾驶、吸毒驾驶、超速驾驶、追逐竞驶、无证驾驶、客车超员、危化品运输车违法运输、未按期检验机动车、未按期审验驾驶证,以及伪造变造或故意遮挡污损车辆号牌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违者一律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从严处罚,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全部纳入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系统。国家公职人员发生上述违法行为的,由盟市公安交管部门通报其所在单位及同级监察、人事部门,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二、严格管理重点车辆及驾驶人

严管大中型客货车、校车、面包车及其驾驶人,特别是旅游包车、“营转非”客车、危险品运输车及其驾驶人。

1.严格培训考试。严格执行大中型客车驾驶人计时培训管理制度,严厉查处计时造假的驾校及人员,实行驾驶人考试全过程实时监管,对汽车类驾驶人考试实行全程音视频监控。严格按照《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要求,规范驾驶培训业务许可。

2.严格职业准入。驾驶人在申请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时,必须取得由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证明三年内未发生负主要责任以上较大交通事故、无交通违法记满12分记录、无饮酒(醉酒)驾驶记录、无吸食毒品记录。

3.严格执行清退制度。营运客车、旅游包车、危险品运输车、校车发生载客超过额定乘员20%、超过规定时速30%等违法行为的,以及大中型客货车逾期未检验上道路行驶的,视为重大安全隐患,除依法处罚外,相关监管部门督促车属企业采取措施消除隐患。12个月内发生两次视为不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继续作业,依法吊销其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超速50%以上的,并处吊销驾驶证;酒后驾驶机动车,引发致人死亡交通事故且负主要以上责任的,依法吊销其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被吊销从业资格的,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同时通报同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并定期向社会公布“黑名单”。

4.严格“控速”。大中型客车在高速公路行驶速度不得超过100公里/小时,在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以下公路行驶时速度分别不得超过80公里、70公里、60公里/小时,夜间速度不超过限速值的80%。大中型货车在高速公路行驶时速度不得超过80公里/小时,在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以下公路行驶时速度分别不得超过70公里、60公里、50公里/小时。行驶路段限速标准低于以上标准的,以该路段标准为准。

5.严格动态监管。凡没有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的公路客运车辆、旅游包车、危险品运输车、校车,以及未安装使用车载视频装置的卧铺客车,一律禁止上路行驶,并暂停营运资格审验,对车属运输企业责令停运整改。客车驾驶人故意关闭、遮挡、损坏卫星定位装置监管设备,依照《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从严处罚;发生2次以上的,依法吊销其从业资格。严格落实客运驾驶人强制休息制度,24小时内驾驶时间不得超过8个小时,日间连续驾驶不得超过4个小时,夜间连续驾驶不得超过2小时。

6.严禁公路营运客车违反夜间2时至5时停运规定(接驳运输路线除外),严禁公路营运客车未安装使用安全带、未履行安全驾驶承诺、未标示核定载客人数和投诉举报电话上道路行驶。

7、严禁“营转非”客车非法从事经营行为,“营转非”客车必须粘贴、喷涂统一标识。旅游包车无《包车营运标志牌》或持假《包车营运标志牌》、超范围运营,以及“营转非”客车涉嫌非法经营的,交通运输部门按照《道路运输条例》从严处罚。

8.严禁危险化学品运输车通行500米以上公路隧道。严禁企业未取得运输资质、车辆未取得运输许可、驾驶人和押运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严禁生产企业为证照不全、无从业人员资格证及不合格车辆装载危险化学品,严禁非法装载危化品。

9.严格对新登记液体危险货物罐车紧急切断装置的查验和源头把关,严禁未安装紧急切断装置的液体危险货物罐车上路行驶,行驶中必须保持紧急切断装置始终处于关闭状态。

10.严禁车辆未取得校车许可证、校车标牌提供接送学生服务。校车在非高速公路行驶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小时,雨雪沙尘天气限速20公里/小时。严禁校车未配备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随车照管人员上道路行驶。

11.严禁面包车超员、违法搭载货物,未粘贴核载提示牌上道路行驶。

三、严格交通秩序管理

12.严禁货车逆向行驶、强超强会、不按规定粘贴车身反光标识和安装侧面、后下部防护装置。

13.严禁机动车前排乘员不系安全带上道路行驶。

14.严禁不戴安全头盔驾乘摩托车上道路行驶。

15.严禁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摩托车违法载人。

16.严禁不避让校车、危害校车通行安全。

17.严禁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

四、严格高速公路交通秩序管理

18.严禁车辆在高速公路随意停车。

19.严禁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掉头。

20.严禁车辆不按规定车道行驶。

21.严禁车辆在非紧急情况下占用紧急停车带。

22.严禁车辆因紧急情况停车不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

23.严禁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超车。

五、严格责任追究

(一)对驾驶人发生本《通告》所列违法违规行为的,除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从严处罚外,公安、农机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暂扣机动车行驶证并消除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工商、交通部门依法吊销车辆所属企业或驾驶人经营(从业)资格。对于不服从管理,甚至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依法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道路运输企业未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对车辆卫星定位监控设备监管不力,放任违法行为,由交通运输部门依法给予黄牌警告,屡教不改的,责令其停业整顿。

(三)对同一道路运输企业两年以内累计发生2次以上超员、超载违法行为的,公安机关依法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管安全和经营的企业负责人、部门负责人以及安全管理人员,分别处以20xx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对营运客车发生较大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的,由安监、交通、公安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责任追究。对发生重大以上责任事故的企业负责人,依法撤销职务,五年内不得担任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生重大以上或者半年内发生两起较大责任事故的道路运输企业,由交通部门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整顿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准予恢复运营;经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责令办理变更、注销登记。

(五)对安全隐患整改或监管不到位,致使隐患长期存在,最终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要严肃追究相关监管部门、主体责任部门的责任,涉嫌渎职、失职或其他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20xx年8月19日

加强道路交通管理通告 篇4

为有效降低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持续改善首都空气质量,市政府决定自20xx年4月11日至20xx年4月10日,继续实施工作日(因法定节假日放假调休而调整为上班的星期六、星期日除外)高峰时段区域限行交通管理措施。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央国家机关,本市各级党政机关,中央和本市所属的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公务用车按车牌尾号每周停驶一天(0时至24时),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xx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除上述第一条范围内的机动车外,本市其他机动车实施按车牌尾号工作日高峰时段区域限行交通管理措施,限行时间为7时至20时,范围为五环路以内道路(不含五环路)。

三、按上述要求限行的机动车车牌尾号(含临时号牌)分为五组,每13周轮换一次限行日。具体如下:

(一)自20xx年4月13日至20xx年7月11日,星期一至星期五限行机动车车牌尾号分别为:1和6、2和7、3和8、4和9、5和0(机动车车牌尾号为英文字母的按0号管理,下同);

(二)自20xx年7月12日至20xx年10月10日,星期一至星期五限行机动车车牌尾号分别为:5和0、1和6、2和7、3和8、4和9;

(三)自20xx年10月11日至20xx年1月9日,星期一至星期五限行机动车车牌尾号分别为:4和9、5和0、1和6、2和7、3和8;

(四)自20xx年1月10日至20xx年4月10日,星期一至星期五限行机动车车牌尾号分别为:3和8、4和9、5和0、1和6、2和7。

四、外省区市进京机动车的交通管理,按照xx市交通委员会、xx市环境保护局、xx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有关规定执行。

五、以下机动车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一)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

(二)公共电汽车、省际长途客运车辆及大型客车、出租汽车(不含租赁车辆)、小公共汽车、邮政专用车、持有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旅游客车营运证件的车辆、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定的单位班车和学校校车;

(三)车身喷涂统一标识并执行公务的行政执法车辆和清障专用作业车辆;

(四)环卫、园林、道路养护的专项作业车辆,殡仪馆的殡葬车辆;

(五)悬挂“使”字头号牌车辆及经批准临时入境的车辆。

六、纯电动小客车(以可充电电池作为唯一动力来源、由电动机驱动的小客车)不受工作日高峰时段区域限行交通管理措施限制,具体执行时间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另行公布。

特此通告。

xx市人民政府

20xx年4月2日

加强道路交通管理通告 篇5

关于开展道路交通秩序综合整治的通告

为切实加强全县道路交通秩序管理,改善道路交通环境,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序,县委、县政府政府决定从20xx年11月10日至20xx年1月10日,在全县开展为期60天的道路交通秩序综合整治行动。现将综合整治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整治目标

进一步规范交通秩序和交通行为,整治交通堵点、乱点,促进全县城乡道路交通秩序明显改观、通行能力明显提高、拥堵现象明显缓解、交通环境明显改善。

二、整治重点区域

城区永清路、县医院门口、充国路蓝星酒店门口、充国路车站门口、中兴街、中山路、永盛路、轩辕广场环形道、西关十字、东关十字;庄天二级公路红堡镇、黄门镇段,清社、清陇、桐温公路及其它县乡道路。

三、整治主要内容

1.机动车不按规定停放;2.不按导向车道行驶;3.不按规定车道行驶;4.车辆违反交通信号(乱鸣喇叭、随意掉头、斑马线上不让人);5.不按规定使用车灯;6.公交车辆不按站点停车上下人;7.涉牌涉证违法行为;8.酒后驾驶机动车;9.驾车追逐竞驶、飙车等;10.非机动车不在规定地点停放;11.占用道路摆摊设点、堆放杂物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行为;12.未取得营运资格车辆参与运营;13.公共客运车辆车容车貌不整洁、驾驶员不按规定着装;14.无牌无证农用三轮车、摩托车上路行驶,农用三轮车违法载人和摩托车超员载人;15.渣土车、大货车和黄标车未按区域限行措施通行;16.其他违反交通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停车规定

(一)机动车应当在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内等规定的地点停放。

(二)机动车不得在下列路段停放:1.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2.人行道、人行横道;3.施工工地路段;4.设有道路中央隔离护栏的路段;5.交叉路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6.公共汽车站、加油站、消防队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

(三)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或在道路停车泊位内,按顺行方向依次停放,车身不得超出停车泊位,不得妨碍车辆通行。

(四)客运出租车不得在公交站点停车。在允许停车的道路边停车时,驾驶人不得离车。

(五)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六)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五、处罚措施

公安交警、运管、城管等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甘肃省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大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查处力度,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凡机动车违反停车规定的,一律贴单拍照固定证据,处100元罚款;凡违反禁令标志停车的,一律处罚款200元记3分。对营运车辆驾驶员违法违规及非法营运行的依法实施处罚,并计入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及所属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档案。对抗拒执法,有意制造事端,造成一定影响或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清水县人民政府

20xx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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